规章制度

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新生入学复查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18-04-19发布者:教务部浏览次数:695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高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高招原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学校每年对报到的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各学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第三条 复查对象:当年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新生。

第四条 复查时间:新生报到之时的初步审查,新生到校后3个月内的复查。

第五条 初步审查

1.身份审查。新生报到时,由招生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审查新生身份,审查主要项目为:录取通知书照片是否与本人一致、身份证照片是否与本人一致、通知书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个人信息是否一致。

2.新生报到统计。由各学部统计各专业报到人数、未报到新生名单、保留入学资格名单。凡请假的新生,学部对其请假缘由、期限做好登记后报领导小组。

第六条 复查。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身份复查。在新生报到身份审查基础上,由各学部新生辅导员再次按照录取通知书照片、纸质档案照片、身份证照片和新生本人进行比对,对新生档案逐份审查,包括高考报名登记表、考生体检表、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入党入团材料等。档案中重要事项有改动痕迹的或空白的要认真复查,特别对延期报到的学生要进行重点复查。

2.体检复查. 校医院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新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校医院提出对体检有异议的新生的初步处理意见,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学校新生体检复查处理决定。

3学业复查。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七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是一项原则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各学部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新生复查的时间要求、项目要求、程序要求开展新生复查工作,及时、准确汇总、上报复查信息和统计数据。

2.密切配合,各尽其职。招生办公室要与相关部门和各学部协调配合,为各学部提供相关信息;相关部门和各学部要准确做好复查信息、数据统计工作,按时上报复查结果。新生报到统计表、未报到新生统计表要于规定时间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复查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复查中发现问题隐而不报的单位或个人,要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追究其相应责任。资格复查过程中如发现新生身份异常情况,要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其进行进一步核查。

第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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