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历、学位证书发放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8-04-19发布者:教务部浏览次数:188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历、学位证书管理,维护学历、学位证书的严肃性,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和学生的学习程度,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学位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注册备案。

第三条 按国家规定招生,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学业考核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四条 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它是学生在全日制本科、专科阶段学业水平的凭证。其颁发对象为本、专科全日制毕业生、结业生和肄业生。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 因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已在学校修读1年以上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不足1年者,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条 学历、学位证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本科或专科),毕(结)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字章,或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签章;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条 学生遗失学历学位,不得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申请办理学历学位证明书,应出具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同时提供一张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二寸照片,提供本人籍贯、出生年月、入学时间、毕业时间、所学专业等真实信息。

第十一条 学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应由本人签领,委托他人领取应当出具学生本人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办理学生学历证件的所有签领单及证明材料,是教学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全部存档。

第十三条 本办法字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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