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04-19发布者:教务部浏览次数:309

为加强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实行缴费、注册联动制度。本科按现行学制四年八学期分学期注册。专科按学制三年六学期注册。延长学习时间的按延长期每半年注册一次。

第二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到所在学部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条 未注册学生不能取得该学期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籍,不能参加学校及学部的教学活动,不能参加网上选课,成绩查询,网上四、六级报名等。

第四条 注册程序。

1)秋季学期学生注册前,需先到财务部交纳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学生本人持缴费收费收据及学生证到所在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相应位置加盖注册章。

2)春季学期注册时,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相应位置加盖注册章。

第五条 学生注册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者,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为14天。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复学,不得注册。 

第六条 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注册者均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各学部于开学第一周上报未注册学生情况到学工部、教务部,教务部按注册情况对未注册学生进行学籍处理。

第八条 对因缴费原因未能注册的学生,按如下方式处理。

1)确因家庭原因,学生本人应按学校资助相关规定,办理生源地贷款或绿色通道。

2)实在无法交清学费者,可按学籍管理办法,到教务部办理休学手续,以便学生筹集学费。

3)对未注册学生,各学部不得安排其参加学校的任何教学活动。

第九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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