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4-19发布者:教务部浏览次数:517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41号)和《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湖文发﹝2017﹞2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0天。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 新生确有特殊情况,请假期满仍不能按时报到入学的,可以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供《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向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征入伍新生可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学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退伍证》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必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当年相关要求进行。 

第五条 取消新生入学资格,须由学生所在学部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部、学工部、学校招生部门审查后报学校批准。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到校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部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在所在学部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为14天。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复学,不得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者按照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规定申请不同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各学部应严格执行注册的有关规定,在注册截止日期当天,将学生到校情况统计上报教务部、学工部备案。

第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6年;专科专业学制为3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操作类、实验类、课程论文(设计)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两者按下列关系换算: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小于60分

第十一条 教师应重视过程考核,加大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比重,平时成绩原则上可占30%-50%。平时成绩的给定应体现过程考核,任课教师可以根据课程的特点,将作业、期中考试、口语听力、技能测试、课程小论文、课程见习、实验操作、社会调查、作品设计、课堂表现、参考书阅读小结、考勤等2或3项以上纳入平时成绩考核中,一般考勤成绩不超过平时成绩的30%。

第十二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考核,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特殊生理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运动课的,可提供残联或医院的相关证明,向体育课程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可以修读体育保健等理论课。保健课成绩不能记为优秀等次,只能记良好或以下等次。

有应征入伍经历(参加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 

第十三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学工部负责。学校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综合测评,以学校学生综合测评办法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德、智、体量化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绩点表示,考试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考试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以下

对应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所修课程百分制成绩*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为平均学分绩对应的绩点,二者对应关系同上表。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各学部应及时安排阅卷教师完成阅卷评分、试卷分析工作,并通过教务部提供的教务管理系统提交学生成绩,并将学生成绩表、试卷分析与试卷一起送交学生(老师)所在学部教学教学办公室保存。

第十六条 试卷成绩一旦提交后,任何人无权改动。对成绩有异议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申请复查。未经批准擅自改动卷面或成绩册上分数,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业性警告。学生在一学期内取得的学分数未达到应修学分的60%(含)者,将被学业性警告。

第十八条 缓考。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可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举行。考试中擅自缺考,成绩按零分记,成绩册中注明该门课程“旷考”。“旷考”的学生不能参加下学期初进行的补考,但可以参加毕业前的清考。

第十九条 补考。对上学期课程考试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为60及以上者均记作60,学分记为该课程基本学分。无故“旷考”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期初进行的补考。

第二十条 毕业清考。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全部教育教学内容,还有经过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可在毕业前申请毕业清考。毕业清考一般安排在每年的4月中旬举行。通识类课程(笔试科目)的考试由教务部统一安排;通识类课程(笔试科目)以外的所有课程由各个学部根据教务部统一安排的时间自行安排。

第三章 辅修第二专业

第二十一条 主修专业成绩优良的学生,学有余力,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部主管领导审查,报教务部批准,可同时辅修另一专业的课程。毕业时,如果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可发给该专业辅修证书。

第二十二条 凡被批准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到教务部办理听课手续,凭卡上课及参加考试。辅修课的成绩按选修课载入学生成绩册,不及格课程不计入,也不作为学籍管理中的学业性处理依据。

第二十三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归口主修专业所在学部负责。

第二十四条 辅修第二专业收费,按专业平均学分学费乘以辅修第二专业所需学分数计算。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该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特殊原因的,学生可以按学校转专业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等,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入本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对方学校同意,由本校学籍管理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初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转入。 

学生申请转出本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本校学籍管理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初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转出。 

跨省转学的,学校报湖北省教育厅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原则上以1学年为一个周期,学生在校期间连续或间断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确需停课治疗,且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校历为准,下同)以上的; 

(二) 一学期病、事假累计超过总学时1/3的; 

(三) 学生在校期间因创业,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 

(四) 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因出国(境)学习、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等原因中断学校学习的,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手续离校。学生申请休学创业,还须提供工商注册材料、创业计划(项目)书等,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经学校同意后批准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1周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复学条件,按本规定第三条执行。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其它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生经批准休学后,必须离校,不得在校内居住,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2.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3.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和出现的事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因伤病(含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3.复学学生原则上转入原专业下年级学习;

4.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有权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留级、退学消学籍

第三十七条 留级。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留级:

1.学生在一学年内连续两次受到学业性警告者;

2.本科生在三年级结束时累计有20个应修学分未获得者;

3.专科生在二年级结束时累计有15个应修学分未获得者。

学生本人申请留级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同意学生留级。

第三十八条 留级学生一般应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生,如因学校办学专业调整,可考虑学生意愿编入其他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九条 各学部应在秋季学期的第三周向教务部、学工部、财务部及后勤保卫部提供留级学生统计表并同时通知学生本人,学生本人根据通知办理有关手续后到新班级报到上课。

第四十条 留级学生在校期间需按学年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退学:

1.累计三次被学业性警告者。

2.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未注册手续的;

6.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2以上的; 

8.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予以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由学部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收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未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必要时学校可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其离校。

第四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退学的学生可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肄业证明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相关办法办理。

第四十六条 试读。依据本办法第四十条第1款应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跟班试读一年。试读学生在试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试读,直接退学。 

1.试读期间未取得应修课程学分数的60%者。 

2.试读期间有考试违纪行为而受处分者。 

3.未按规定办理试读手续者。 

4.因其它原因,学校认为不能试读者。

第四十七条 跟班试读期间,学生需按跟班试读时间长度交纳学费。经批准恢复学籍后,按原学费标准交费。

第四十八条 注销学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注销学籍。

1.因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理者。

2.作退学处理不准试读者。

3.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或不准复学者。

4.自动退学者。

5.死亡及其它原因,按规定应予注销学籍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留级以及跟班试读期间的学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无相关具体规定,则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请假、考勤与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按照作息时间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

第五十一条 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学校卫生室或医院的证明

第五十三条 学生因事请假,应提出充分的理由。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周,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周。

第五十四条 请假半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1天到1周以内者,由学部主管领导批准,报学工部备案;1周以上者,经学部主管领导审查,报学工部批准,教务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凡在上课时间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3次,作旷课1节论处;旷课1天,按实际学时计,无法计算学时则按一天5学时计。

第五十六条 根据一学期旷课累计学时数,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旷课学时

10—20

21—30

31—40

40—50

﹥50节或连续旷课2周以上

处分形式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外,给予学生处分的期限为6到12个月,到期若达到学校相关规定要求的可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所有教学活动。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由班长、学习委员或其指定的专人记好《教学日志》。各学部应每周公布一次考勤统计表并上报教务部、学工处。根据期末上报考勤综合统计表,学部主管领导应对旷课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教务部备案。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 本科在校学习三年、专科在校学习二年的非毕业班学生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成绩合格,可以提前毕业。

第六十条 学部应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学业成绩进行审核,并出具是否同意提前毕业的意见。各学部对同意提前毕业的学生报至教务部审定,由教务部向学校汇报,并对学校同意提前毕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者重修、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二条 学习时间满1学年以上(含1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学校可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要求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六十四条 学生遗失毕(结)业证书,不得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管理,其它学习形式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