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8-04-19发布者:教务部浏览次数:403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完善学校转学工作规章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但学生确因特殊原因申请转学应符合下列条件: 

1.学生因患病,不转学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2.学生确有特殊困难,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入学方便照顾者;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条 申请转学学生必须提供下列完整合格的基础材料: 

1.《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学申请表》(1式3份),转出者还需提供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同意的接收函; 

2.《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省内转学1 式4份;跨省转学一式五份); 

3.加盖录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的高考录取名册复印 件(一式三份); 

4.加盖录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的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册(一式三份); 

5.加盖录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印章的学生在校期间操行评语(一式三份); 

6.因患病转学者需提供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因特殊困难转学者需提供学校认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7.转入我校就读者需通过我校的心理健康测试; 

8.其它学校认可的必要性材料。 

第四条 学校受理转学申请的时间规定: 

1.学校每年两次受理学生的转学申请,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15日和12月15日; 

2.转学材料必须在截止时间之前办妥并送达接收学校,超过截止时间则不予受理。 

第五条 申请转学者经审查合格,符合转学要求的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将在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最后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转学报到(离校)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