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04-19发布者:教务部浏览次数:3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适用于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规划和领导全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校党政办、学生工作部、后勤保卫部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也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党政办侧重于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统筹协调;学生工作部侧重组织实施本专科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后勤保卫部侧重进行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各学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八条 全校各有关单位要把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九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学部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各学部每学期要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节假日中要以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防盗、防骗、防火、防病、防事故、防不良网贷等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责任目标,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全校教职员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角度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门卫制度,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章、证件。相关工作人员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校后勤保卫部门应责令其离开学校或送交公安机关审查。对进入教学楼、办公楼和学生公寓(宿舍)的校外人员应要求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并向校后勤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得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活动,禁止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传销、防不良网贷及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七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异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必要时应购买保险; 

(四)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在校学习期间,禁止擅自外出或组织人员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及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第十八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并须有教师或学校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承担活动的安全责任;学生必须遵守有关活动规定。学生社团、组织悬挂宣传标语、横幅、展板,特别是悬挂的铁丝、绳索,要有显眼的标记和提示并及时收取。 

第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不得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三)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违者一经发现,学校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 (四)不得在公寓(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因故晚归者应如实向公寓(宿舍)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六)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二十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并及时向学校学生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校后勤保卫部或公安部门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现场师生应保护现场,协助事件处理,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各学部应建立由寝室长、班主任、辅导员、副书记组成的学生信息通报系统,每周清查学生在校情况,并及时上报异常情况。对于突发性重大安全、食品卫生和稳定等事故,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学校安全主管部门报送。特别紧急的信息可先口头报告,随后补报书面信息。夜间和节假日报送紧急信息要确认接收情况。报送紧急信息要注重时效性,交代清楚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数、原因、经过、后果、处置措施、当前情况、对上级部门的要求等,并随时跟踪报送事态进展及处置情况,直至事件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过错及过错程度,责令赔偿,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事故发生后,需要公安机关介入的,保卫部门应及时与之取得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校领导报告。经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各相关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校或校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校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迟报、漏报、瞒报紧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有关单位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工作部和后勤保卫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十条 凡经学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可按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满仍不能正常学习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一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有生活自理能力,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可申请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十二条 因学校责任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校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学校负担丧葬费,并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的学生,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用于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 凡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相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对学生发生安全事故负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安全事故处理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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