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

英文名称: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 Of Hubei Normal University

学校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东666号;邮政编码435109

第三条  学校是由湖北师范大学、武汉美联华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合作举办,按照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独立学院。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探索与实践新的办学模式、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创造办学特色,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七条  学校自觉接受湖北省教育厅、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模式

第八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专科为辅,并适当开展其它层次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 学校学科专业涵盖文学、历史学、法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等9个学科门类。根据国家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行业、市场需求,逐步增设新的学科专业。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纳入湖北省统一招生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条件招收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办学规模控制在全日制在校学生20000人以内。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湖北师范大学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九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组织部(纪委、统战)、宣传部等职能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7人。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由举办者、教职工代表推选,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活动计划;制订学校发展方案;

(二)决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学校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校长,根据校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八)决定制订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修改学校章程;

(十)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授权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对学校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获得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的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三十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和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成员产生办法与任期等按董事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向董事会及学校领导班子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董事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与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或相关部门报告;

(三)监事会负责人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讨论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1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教学、科学研究活动计划;

(三)拟订学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学校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七)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主持校长办公会;

(九)学校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和教代会制度。学校通过工会组织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为单数,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学术委员会由当然委员和选举委员组成。当然委员由分管学术及教学事务的学校领导组成,选举委员原则上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中限额推荐选举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术研究机构设置、学术评价标准、考评与奖惩办法以及学校其他重要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议。评议学科建设重大项目、重大教学和学术研究成果、教职员工或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等重要学术事务。

(三)学风建设。建设良好学术规范,营造优良学术氛围,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事项。

(四)学术咨询。对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及其它重大学术事务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

(五)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数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为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相关校领导、学位授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教学、研究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及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25%,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各占不低于10%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包括学校领导以及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五十条  学校应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一条  涉及学校重大改革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过教代会票决通过。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群众性组织,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承担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下设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团委)、招生就业处、发展规划处、人力资源部、财务工作部、后勤保卫部、图书馆、实验中心等工作部门。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全员聘任制。

第五十五条  学校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及福利标准,由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已用于教学活动的各项财产。各项办学资源做到产权明晰,非经董事会批准,合作方不得转移其使用权。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武汉美联华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

(二)政府资助;

(三)在物价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学生交费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经费必须用于学校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定期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学校财务收支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同时自觉接受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三)确保学校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四)确保学校章程及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六十三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二)按照章程管理学校,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行使政策规定赋予的各项办学自主权;

(四)制定和实施奖惩制度;

(五)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六)依法保护学校工作人员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享受湖北师范大学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运动设施等教育资源;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继续活动;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终止前,须成立财务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财务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按有关程序报主管部门核准。自主管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章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建设、发展和管理的根本规则,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