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及《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师德失范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处理办法(试行)》(湖文党(2024)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师德考核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师德考核工作的组 织、指导、协调。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师德考核具体工作。
二、考核对象
学校全体在职人员(以下简称教师)。
三、考核内容
教师个人师德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及要求有:
(一)依法履职: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服从工作安排,努力工作,教书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规范要求;积极投身奉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注重教育方式,耐心教导,保障学
生安全,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团结协作:尊重同志,善待他人,同事间相互支持、帮助;正确处理同事、领导关系;虚心听取校内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社会单位或人士的支持;积极参与院校公共事务。
(五)为人师表: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作风正派;服饰衣着得体,语言规范健康;注重身教,以身作则,以良好的品行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以教谋私的不良行为,教风清正廉洁。
四、考核方式和程序
师德考核作为教师年度考核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教师年度考核同期开展。由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考核,作出综合评议结论和等次。考核程序包括个人总结、单位综合评议、单位评议等次公示、学校审定。
(一)个人总结
教师个人填写《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年度师德考核表》(附件1),根据个人年度师德师风表现,对照师德考核评价参考内容及要求,进行自我总结。
(二)单位综合评议
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根据教师个人总结情况,结合师德考核工作要求,所在单位、教研室反映,以及学生授课评教等情况,综合考量,对教师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被考核人等次。各单位在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原则和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考核内容。
(三)单位评议等次公示
各单位将教师师德考核评议等次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上报学校。教师对评议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提出复核申请,由所在单位落实调查。调查期间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四)学校审定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师德考核初评情况汇总,并提交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审定。师德考核表存入考核档案。
五、考核等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
一贯表现良好且本年度师德师风方面有突出表现和先进事迹,受到师生广泛赞誉,在校内外产生积极影响的教师。各单位初评考核优秀的教师,除填报个人年度师德考核表外,须同时提交《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年度师德考核优秀个人事迹表》(附件2)。
(二)合格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单位综合评议较好者,或其他未达到优秀者,可确定为合格。
(三)不合格
因按《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师德失范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处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受到“一票否决”处理的教师,年度师德考核为不合格。
(四)特殊情况说明
1、考核年度内请假累计达到或超过六个月以上的,不确定师德考核等级。
2、在试用期的教师,参加年度师德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级。
3、考核年度内发生了校内岗位调动的教师,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师德考核。
4、涉嫌违法、违纪、师德失范情形被立案调整尚未作出结论的教师,参加年度师德考核,所在单位按实际情况上报,暂不确定等次。待调查工作结束后补定等次。
5、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师德考核的教师,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师德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年度师德考核优秀,将作为评选各级师德模范荣誉称号的重要参考指标。
(二)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则个人年度考核不合格并按照学校考核办法进行相应处理。同时,取消其此后三年职称评审、职务晋升、岗位聘用,以及骨干教师、专业负责人和各类人才项目选拔、培育或推荐的资格,也不得参与学校各种评优奖励。对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解聘。
七、附则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考核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