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12-11发布者: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处浏览次数:693

一、事项名称

生育保险待遇申报

二、设定依据

参保职工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时,根据生育保险政策法

规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

三、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2.参保职工生育当月以前(不含当月)连续正常缴满生育保险6个月;

3.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男职工可申报生育医疗费。

四、办理材料

(一)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报:

1)《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参保单位盖章);

2)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区开具的女方未就业证明原件(男职工申报生育医疗费时提供);

4)职工劳动合同(缴费未满一年需提供);

5)医院诊断证明、B超单、尿检单(女职工申报计生手术、生育并发症医疗费时提供);

6)出院记录、出生证明、住院原始发票、费用总清单原件(异地生育时提供)。

(二)女职工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津贴待遇申报

1)《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津贴、护理津贴支付审批表》一份(参保单位盖章);

2)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出生证明、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地点

黄石市医疗保险局大厅

六、办理时间及时限

1)生育待遇资格认定:职工生育住院、门诊计生手术之前或住院三个工作日以内到市医疗保险局大厅办理;

2)异地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护理)津贴申报:出院后三个月以内到市医疗保险局大厅办理,审批流程约15个工作日。 

七、办理流程

1.生育医疗费:

1参保女职工生育分娩住院,可携带材料直接到医疗机构办理住院,医疗费用在医疗机构据实结算;

2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女职工计生手术、女职工生育并发症:住院之前或住院三个工作日以内,由单位经办人准备相应资料到市医保局大厅办理生育待遇资格认定手续,本地就医费用直接在医疗机构据实结算,异地就医费用需在出院后三个月内准备相应材料到市医保局大厅办理报销手续。

2.生育(护理)津贴:出院后三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准备相应材料到市医保局大厅办理。

八、咨询电话

大厅窗口:0714-6512039   生育科办公室:0714-6581595

九、注意事项

生育保险报销费用及待遇全部通过对公单位银行账号转账,如有特殊情况单位无法提供对公银行账号的,需由单位出示委托书,并注明转入账号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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