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18-04-19发布者:教务部浏览次数:7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鄂学位[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办公室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任期2至3年。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部。

第二条 经学校学士评定委员会批准,各学部设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委员任期2至3年,分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授予学位的条例,确定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和实施办法;

(二)审查评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有关材料,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受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方面的申诉,对确认学位漏授、错授或发现舞弊等违反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相关规定的,应进行复议并作出补授或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其它问题。

第四条  学部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本学部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按学校学士授予细则的要求,整理、上报学士学位申报材料;

(三)组织本学部学士学位的初审,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本学部初评结果,申报本学部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说明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

(四)协助学校学士评定学位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的其它工作;   

(五)研究处理本学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第五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二)对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三)负责学位证书的办理工作;

(四)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及注册;

(五)处理有关学士学位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读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取得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规定学分,毕业论文(设计)和实践教学成绩达到合格以上水平,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本专业的规定要求。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不违反第七条规定者;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三章 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当年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已解除处分者除外);

(四)在校期间修满规定学分,但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本专业规定要求者;

(五)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补考门数超过规定门数者:授予文学、法学、艺术学、历史学、经济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学士学位的学生必修课程补考门数超过8门(含8门)者;授予理学学士学位的学生必修课程补考门数超过9门(含9门)者;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学生必修课程补考门数超过10门(含10门)者;

(六)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章 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情况

第八条 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但处分未解除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因第七条第四款、第五款不能正常授予学位的情况,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受处分后表现突出,无任何违纪处分,且在处分后获得一次学业奖学金及一次校级(含)以上奖励者;

(二)已服兵役或将去服兵役者;

(三)毕业当年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或者获得国外高校攻读研究生的资格(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四)毕业当年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者;

(五)毕业当年经国家招考,被录用为选调生、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以录用通知书为准)、村官、农村新机制教师等;应征入伍(以入伍通知为准)符合相关条件者。

(六)在校期间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可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含两篇)者;

(七)获得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市级(不含校级)及以上奖励或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包括:市级(不含校级)及以上各种荣誉称号,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及以上文艺体育比赛个人前三名等。

第九条 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程序。学生在毕业的当年12月1日前提交补授学士学位的申请和与申请原因一致的证明材料原件至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补授条件的申请材料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生学士学位。

第五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条  各学部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部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考试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个进行初审,并将结果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部上报的初审结果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审核意见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各学部及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核意见进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作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夕,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上报省学位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各专业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艺术学、管理学、教育学、工学等学士学位。

第六章  学生申诉的程序

第十六条 依据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第3款规定,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学生的申诉。

第十七条 名单公布后,对未获得学士学位并提出申诉的学生,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委员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本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湖文发[2016]2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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