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部:
经研究决定,现将《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工作部
2020年3月16日
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学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更好贯彻落实国家、湖北省和学校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全力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弹性学制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宣布疫情结束止。
第四条 学生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在规定的返校时间前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提前返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与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在校园封闭管理期间,未经批准擅自返校、离校;
(二)不按规定落实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三)不按规定完成学校规定的每日健康打卡活动;
(四)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个人和共同居住的人员身体健康状况;
(五)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个人位置及变更信息、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等疫情防控重要信息;
(六)擅自留宿校外人员;
(七)在网上传播(编造)谣言、转发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拒绝接受隔离观察;
(二)在隔离观察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场所;
(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
(四)不服从学校和属地其他防疫管理规定,产生严重影响。
第六条 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公安部门处罚的,学校依据《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违反疫情防控纪律处分的程序与权限、处分的解除等按照《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中相关规定执行。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程序提出复核和申诉。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