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尽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职教职工 (以下统称教师),包括专技人员和管理、服务人员。
一、师德失范负面清单
第三条 教师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 严格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对学生实施侮辱、猥褻、性骚扰行为;(七)弄虛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九)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以及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师德失范处理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 教师被认定存在 上述负面清单所列师德失范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查实的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且当年度师德考核评定为不合格,个人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学校考核办法进行相应处理,同时,取消其此后三年职称评审、职务晋升、岗位聘用,以及骨干教师、专业负责人和各类人才项目选拔、培育或推荐的资格,也不得参与学校各种评优奖励。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級或撤职、开除。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按程序撤销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凡被认定具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且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多次出现所列行为的;造成学校较大经济和声誉损失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应根据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调查处理。
(一)各单位发现教师有违反师德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应及时开展调查工作,进行事实确认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党委教师工作部。调查中,应充分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书面材料记录,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二)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归口部门、有关单位对师德失范情况进行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与党委宣传部负责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与教务部负责核查;涉及违纪违法的与党委组织部、后勤保卫部负责核查;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与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情节较轻的,由各归口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情节严重的,提出处理建议,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三)对于情节严重的师德失范情况,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归口部门、教师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告知被处理教师作出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报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
(四)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初步处理意见,并决定是否实行“一票否决”。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处理权限和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五)被处理教师对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作出的“一票否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六)对教师的处理,在执行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记入个人档案。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各单位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师德失范情况的调查和处理, 接受学校纪委办公室的监督。
三、师德失范监管要求
第八条 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一) 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上报、拖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二)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分别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诚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坚持开展师德问题自查自纠工作,及时研判教职工师德形势,有效预防各类师德失范行为的发生。因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学校处理的教师及所在单位要积极整改,确保整改措施切实有效。各单位应加强对教师的关心和关怀,保障教师合法权利。
四、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