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完善学校转学工作规章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但学生确因特殊原因申请转学应符合下列条件:
1.学生因患病,不转学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2.学生确有特殊困难,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入学方便照顾者;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条 申请转学学生必须提供下列完整合格的基础材料:
1.《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学申请表》(1式3份),转出者还需提供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同意的接收函;
2.《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省内转学1 式4份;跨省转学一式五份);
3.加盖录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的高考录取名册复印 件(一式三份);
4.加盖录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的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册(一式三份);
5.加盖录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印章的学生在校期间操行评语(一式三份);
6.因患病转学者需提供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因特殊困难转学者需提供学校认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7.转入我校就读者需通过我校的心理健康测试;
8.其它学校认可的必要性材料。
第四条 学校受理转学申请的时间规定:
1.学校每年两次受理学生的转学申请,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15日和12月15日;
2.转学材料必须在截止时间之前办妥并送达接收学校,超过截止时间则不予受理。
第五条 申请转学者经审查合格,符合转学要求的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将在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最后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转学报到(离校)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